抵押债权在破产中清偿顺序是啥
绍兴越城刑事律师
2025-06-12
1.抵押债权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时可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人,能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若优先受偿后还有未受偿债权,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变为普通债权。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及后位债权,但劣后于前两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抵押债权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后位顺序债权受偿,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2.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3.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债权人,在进行债权交易时,可尽量争取获得抵押担保以保障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准确评估自身债权性质和受偿情况。对于企业,应合理规划债务结构,避免过度依赖抵押债权,以降低破产风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抵押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后位顺序债权受偿,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债权就属于此类有财产担保债权。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若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同样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破产人欠缴的除特定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抵押债权具有一定优先性,但要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如果大家在破产债权清偿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抵押债权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里具有优先性,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2)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若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变为普通债权。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由此可见,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后位顺序债权,但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靠后。
提醒:
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涉及抵押债权和其他债权清偿顺序可能有特殊情形,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若拥有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时,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权利,以保障对特定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能完全受偿,要明确未受偿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后续分配。
(三)如果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需清楚其债权将变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若优先受偿后还有未受偿债权,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也变为普通债权。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及后位债权,但劣后于前两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抵押债权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后位顺序债权受偿,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2.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也作为普通债权。
3.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债权人,在进行债权交易时,可尽量争取获得抵押担保以保障债权在破产时优先受偿。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准确评估自身债权性质和受偿情况。对于企业,应合理规划债务结构,避免过度依赖抵押债权,以降低破产风险。✫✫✫✫✫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结论:
抵押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及后位顺序债权受偿,但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债权就属于此类有财产担保债权。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的债权将作为普通债权;若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同样作为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破产人欠缴的除特定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抵押债权具有一定优先性,但要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如果大家在破产债权清偿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法律分析:
(1)抵押债权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里具有优先性,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2)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若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变为普通债权。
(3)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由此可见,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后位顺序债权,但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靠后。
提醒:
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涉及抵押债权和其他债权清偿顺序可能有特殊情形,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一)若拥有抵押债权,在破产清偿时,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权利,以保障对特定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若行使优先受偿权后未能完全受偿,要明确未受偿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后续分配。
(三)如果选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需清楚其债权将变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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